设发﹝2012﹞3号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序进行,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物品包括下列八类:1.爆炸物品;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 易燃液体; 4.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 毒害物品和感染性物品;7. 放射性物品;8. 腐蚀物品。
二、凡在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
1、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一名副校长统一领导。各学院由一名副院长主管,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
2、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物品保管员对采购的危险化学物品必须认真验收、分类储存。严格实行专人负责、领用登记、余量回收、定期盘点等管理规定;
4、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5、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各类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
6、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分管领导是危险化学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室或项目负责人是危险化学物品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四、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
储存危险化学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化学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五、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
1、学生或其他人员在使用危险化学物品之前,应由熟悉危险品性质的专业人员讲授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不得接触和使用。
2、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变质料以及使用的容器应集中收集在一起,统一处理至符合环保要求,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弃物。
六、安全措施
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七、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