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6/27

设发20124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以达到挖掘潜力、节约经费、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的目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本着“服务教学、科研”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1、根据实验教学情况,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与维修管理制度。

2、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性能状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3、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及时进行维修;鼓励实验室技术人员自行修理,本单位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报修,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三、学校每年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的2%设立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专款专用。

四、维修范围及原则

1、教学仪器设备属正常磨损、损坏的,学校提供维修经费。

2、教学科研共享仪器设备属正常磨损、损坏的,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由仪器设备使用者和学校合理分担维修费用。

3、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用于科研的维修费用由科研项目经费自理,学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属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等,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5、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厂商联系,由厂商或供货方维修。

6、保修期内未及时开封、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验收时存在问题而未及时解决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与供货商或厂家协商解决。

7、对于已到寿命周期年限、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8、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学校将以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未使用,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

9、对于单台(件)仪器设备维修费(含材料、人工费等,下同)在2000元以下或批量维修费在 5000元以下,原则上由设备所在单位的实验耗材费中支付,超过上述的由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支付。

五、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1、教学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单》,经所在实验中心主任审核维修方案和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同意,方可进行维修。

2、对于单台(件)仪器设备维修费在2000元以上或批量维修费在5000元以上,或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要对仪器设备维修的内容经专家技术论证后,方可进行维修。

3、仪器设备维修结束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维修方共同验收,并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单》签字认可。

4、仪器设备维修实行保修制度,其保修期原则上定为半年;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的,使用单位与维修方签订维修质保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六、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是设备维修工作的重要基础信息。各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保管,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为设备维修工作提供保障。技术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保修证和验收记录等技术资料。

3、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检测、保养、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的记录资料。

七、各单位仪器管理人员对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对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超过95%、综合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对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对仪器设备维修不及时、维护不到位、完好率差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处罚。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