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6/27

设发〔2016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采购工作程序,避免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和总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章 采购论证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进行论证。单价在10万元(含)—5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不少于五人的专家进行论证。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不少于七人的校内外专家共同论证(其中校外论证专家不少于两人)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需对其开放共享计划进行说明,以便购置后对本校及校外开放使用,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

1、经费来源:若申请学校专项经费,申请单位需说明本单位现有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2、购置仪器设备必要性、主要用途及购买依据;

3、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及效益目标(包括使用团队、人群、受众人数、服务项目、未来产出效率、预计使用率等;购置计算类大型设备的需要写明运行量、计算模式等),其中效益目标与后期仪器设备效益审计挂钩;

4、共享计划(所购仪器设备是否具备开放共享条件和对校内外开放使用的方案,预计可提供开放共享机时,预期的资源共享效益);

5、购置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拟选型号及相关配置;

6、国内外同类仪器设备生产厂家情况比较(性能指标、品牌档次、价格、售后等,单一来源的设备需特别说明);

7、设备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安装使用环境、设施等条件准备情况;

9、所购仪器设备运行维修经费落实情况。

第六条 专家组可行性论证意见:包括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技术性能的先进性,选型、配置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可行性及相关建议。

第七条 申购单位需填写《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三份(表格见附件1),一份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一份交财务处,一份申购单位留存。

第八条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须对《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项目负责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九条 《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项目负责人、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后,经申购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进入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程序。

第三章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要成立验收小组,认真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大型仪器设备日后能够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以招标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单价在10万元(含)—50万元的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仪器设备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共同组成。项目负责人应对仪器设备性能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仪器设备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学校管理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 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安装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编制验收工作日程,制订验收方案。

2、翻译、学习仪器设备全部资料,培训技术人员。

3、拟订设备配套计划及实验室改、扩建工艺设计。准备好实验室场所和必要的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进行实物验收与安装调试工作。 仪器设备负责人要及时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一式二份)。按照下列内容验收:

1、检查包装外形、仪器设备整体和各部件外观是否完好,做好外观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照相取证。

2、按照合同和装箱单,核对仪器设备、配件、零配件的数量是否齐全,清点验收。

3、严格按照合同、说明书或出厂指标逐项验收各项功能、技术指标,反复测试仪器设备的性能,并保障指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必要时要连续运转、严格拷机,做好记录。

4、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时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5、收集全部随机资料及验收过程资料,包括:合同、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电子线路图及验收记录、来往信函、技术验收报告等。在验收合格后,全部整理装订成册。一份交学校档案馆存档,一份使用单位留存。

第十五条 在保修期内,应充分使用该仪器设备,以便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减少损失。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制度,要求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其职责为:

1、能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的功能,维持其正常运转,并能积极钻研开发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2、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3、认真保管仪器设备相关资料,认真做好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准确填报有关数据和报表。

4、能够协调在仪器设备上开展的各项教学、科研使用任务,并能培训指导上机人员,扩大适用范围。

5、能够积极对外开展服务。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培训考核制度。上机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仪器损坏,影响性能者要酌情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公布每台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要有完整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的记录台账。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每半年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送使用情况,或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在网站上发布设备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力量修复使用,并作好维修记录。对较大的故障或事故,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故障或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准私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时,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安全使用应急预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五章 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文)要求,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设备之外,其他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特别是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应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对校内和校外开放使用,实现资源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制定开放共享方案和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措施报学校核准,学校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与政策支持。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效益。

1、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 对校内外开放,积极地开展社会服务, 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最大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协作共用时,用户要提前与管理单位协商,安排好使用计划,严格遵守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

3、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尽可能给用户提供方便,简化使用仪器的审批手续,提高服务质量,搞好协作共用。

第二十七条 对有条件而未及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使用率低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找出原因,制定计划,限期整改。必要时,学校对该大型仪器设备作校内调拨、调剂。

第二十八条 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方面效益显著做出突出成绩,获得校内外用户一致好评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低下、专管共用开展不好的单位,要进行批评。用户反映强烈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6428

附件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docx

附件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