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发布者:郭帅发布时间:2019-05-08浏览次数:451

第一条 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数学与统计学院学科特色,制定《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条 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成绩实行百分制。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成绩=近两年学生评教均分(指标权重占20%)+近两年同行评价均分(指标权重占50%)+近一年教学资料评价(指标权重占30%)。

第三条  本标准未尽事项由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学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数学与统计学院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