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院发〔2012〕14号
大气科学一级学科目录下自主设置二级
学科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学科发展规划与学科布局,学校决定在大气科学一级学科目录下自主设置8个二级学科。为进一步规范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分清管理权限,明确职责,决定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由依托学院、培养学院及研究生院联合管理,并对依托学院、培养学院、研究生院的职责作以下规定:
一、依托学院的职责
依托学院是指大气科学学院、大气物理学院与应用气象学院三个大气类学院。
为协调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研究生培养与管理,依托学院主要负责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控制与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负责对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查重、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等工作的组织。
二、培养学院的职责
培养学院是指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所在学院。培养学院具有独立的招生权,对研究生培养、研究生日常管理及就业等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大气科学一级学科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依托学院与培养学院对应关系见附件1。
三、研究生院的职责
1、研究生院负责统一组织学位论文的盲审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培训与考核。
2、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各学科发展、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等工作的总体协调。
四、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研究生培养要求
1、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应遵循大气科学一级学科人才培养规律,应按照大气科学一级学科的培养规范和学术要求进行管理。
2、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培养学院负责组织拟定,依托学院与培养学院共同参与论证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在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时,必须加入大气科学核心主干课程。
3、参与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等工作的专家中应有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培养学院的专家。
4、对已经取消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研究生教学、学生日常管理、培养及就业等具体环节的实施仍然归原属学院管理。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查重、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等工作由依托学院实施。
研究生院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序号 | 二级学科名称 | 依托学院 | 培养学院 |
1 | 气候系统与气候变化 | 大气科学学院 | 大气科学学院 |
2 | 海洋气象学 | 大气科学学院 | 海洋科学学院 |
3 | 气象信息技术 | 大气科学学院 | 大气科学学院 |
4 | 大气遥感与大气探测 | 大气物理学院 | 大气物理学院 |
5 | 雷电科学与技术 | 大气物理学院 | 大气物理学院 |
6 | 空间天气学 | 大气物理学院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7 | 应用气象学 | 应用气象学院 | 应用气象学院 |
8 | 3S集成与气象应用 | 应用气象学院 | 遥感学院 |
学 科 调 整 前 | 气候变化与公共气象 | 大气科学学院 | 经济管理学院 |
气象信息技术与安全 | 大气科学学院 | 计算机与软件学院 | |
城市气象学 | 应用气象学院 | 应用气象学院 | |
地球流体力学 | 大气科学学院 | 大气科学学院 | |
气候资源开发与利用 | 大气科学学院 | 大气科学学院 | |
大气遥感科学与技术 | 大气物理学院 | 大气物理学院 |